【读者咨询】:我在某制药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3年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两年的竞业限制和相应的经济补偿。我去年12月份辞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到一家服装批发公司上班。但是我原来的单位一直未支付我经济补偿,并在最近提出要与我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请问我能否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律师答复】:竞业限制指的是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该项约定是对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限制,是劳动者负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在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第二款:“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您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外,还可以要求其额外支付您3个月的经济补偿。
律师认为,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更应该学法、知法、守法,在利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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