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曾某来电话咨询,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电动车与电动车相撞,据身边有些人说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才能算工伤。想咨询像他这种情况能否算工伤?
就曾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款中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也就是将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也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围。新《条例》将第六项中的“机动车事故”修改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拓宽了此项规定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同时还规定有一个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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