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单某到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单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每天早上8点出车,11点30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每周工作6天。8月,单某向学校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单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班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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