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工张小姐去年1月份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刚好期满。在商谈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如要续订劳动合同,必须降低工资标准。张小姐认为,公司效益并未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不同意降薪,结果公司不与她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那么,续订劳动合同谁说了算?
评析:作为首次期满续订的劳动合同,其选择权在用人单位手中,此时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续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张小姐虽然不能要求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张小姐已经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情况又不同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就在张小姐手中,张小姐可以选择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张小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第一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有义务与张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小姐也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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