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
本报政策咨询台就此特邀请相关人士回复如下:
虽然工资这个名词,对于劳动者可能是再熟悉不过了,但还是有很多劳动者并不清楚有关工资的基本规定和界定。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取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多少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或工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来源,目前,有关工资的提法颇多,如“实得工资”、“实得工资收入”、“工资性收入”、“原工资性收入”等,实质上系同一概念的不同提法,均为本文所谓的工资。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