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李先生在某民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一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确认李先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后,给他调换了工作岗位。3个月后,公司发现李先生仍不能胜任工作。人事经理找其谈话,李先生表示还是不能胜任。第二天,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先生办完离职手续,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对他说:“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这种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责任。”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调岗后不胜任工作被解雇,是否不需要经济补偿?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李先生调岗后不胜任工作被解雇,公司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李先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给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企业管理者应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与《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纪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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