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现在通讯手段便捷,聘用通知已经不仅仅只是信件书面通知这么单一的形式。短信能不能当作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应聘者参与竞聘,收到聘用短信又被拒录,这种情况能否要求招聘方赔偿?
案情介绍:
白女士曾参与竞聘一家公司的业务主管职位。公司通过层层筛选,于两个月前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其发出了聘用通知,其中概括列明了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并要求当事人在15天内前往报到。可当白女士辞去原有工作,按期前往公司报到时,公司却突然变卦,撤销了录用决定。白女士迫于无奈,只好违心接受,但要求公司赔偿她由此造成的损失。而公司则断然拒绝,理由是手机短信不同于书面通知,其有权随时撤销,况且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彼此之间还没有产生任何权利义务。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答:
短信也是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招聘方缔约过失应当赔偿。
首先,手机短信也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当然地包括手机短信。鉴于劳动合同也是广义上合同的一种,自然也必须遵照执行。即公司不能因为其是通过手机短信向白女士发出聘用通知而推卸责任。
其次,公司无权撤销聘用通知。《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正因为白女士是在15日内前往报到,且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关准备,如辞去了原有工作等,决定了公司不再具有撤销的权利。
最后,公司难辞其咎。白女士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公司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才使白女士的信赖利益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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