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012年8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2月起,公司由于订单短缺,让我回家待岗。此后,我曾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用,但被公司拒绝。它的理由是,法律规定按劳付酬,我待岗期间没有为公司干过任何工作,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张先生答复: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因此,虽然你在家待岗,公司仍需支付你相应的工资或生活费并缴纳社保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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