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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莫“因小失大” 打工者应学会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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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16:43
    来源: 燕赵都市网
    浏览次数:856

    《小冯讨薪记》后续报道

      东光县打工者小冯借助法律武器成功为自己维护权益。作为小冯的委托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吉仓针对此案进行了专业的解读。他说,“小冯讨薪”的全过程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这堂课的“学生”应该包括用工企业和打工者。对企业来说,要依法管理,真诚面对打工者。而对打工者来说,在诚信劳动之余,最好能够细心保存一些与劳动相关的证据。

      企业心存侥幸往往“因小失大”

      王吉仓律师说,“小冯讨薪”带给人们的第一个启示就是企业应依法管理,真诚面对打工者才是“正道”。他说,企业心存侥幸规避法律,往往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损失更大。作为企业主,对内管理应当依法、诚信。他说,现在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对企业劳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

      王吉仓律师提醒企业:企业招用职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内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打工者应学会保全证据

      王吉仓律师说,“小冯讨薪”带给人们的第二个启示就是打工者应学会保全证据,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说,在上班之前,小冯自己就在本子上画了考勤表,每天上班打钩,告假打叉,加班注明,月末统计;老板娘每次发放工资时签发的工资条,甚至是装工资的有字的信封,他都保留下来。打工者自制的考勤表单独作为证据的效力确实不好认定,但是每个月出勤情况与厂方工资条都一致的自制考勤表,加上其他的辅助性证据,如工友等的证言,几乎可以构成“铁证”。尤其是老板娘发放工资写的工资条,足以证明小冯在企业打工的事实,即便拖欠的工资数额不被认可,由于企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给付小冯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也足有两万多元。满足其中的一项,小冯就不会“吃亏”。

      王吉仓律师提醒劳动者:在诚信劳动之余,打工者作为弱势群体,最好能够细心保存与劳动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表、劳动合同书、工资条、押金条、证件、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工作服等,以便为将来发生争议时奠定证据基础。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解决的途径有多种:可以与企业自行进行协商;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有工资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吉仓律师强调,虽然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存在举证难、时间长等障碍,但是由于各级各部门加大农民工维权力度,降低维权难度和门槛(如律师法律援助不收费、劳动监察投诉及劳动争议仲裁立案不收费、法院立案收费10元等),且有关法律对企业违法加大了惩处力度(如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等),相对于通过非法律途径、非正常手段(如直接甚至暴力冲突、非正常上访甚至跳楼、自杀等)维权,其实风险更小,更有把握,“投入产出比”并不一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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