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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与奖金有关的三大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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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0:50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669

    当前,许多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为企业创造价值,设立了名目繁多的奖金,比如年终奖、全勤奖、绩效奖、创新奖、节约奖等等,其中以年终奖的激励机制最为普遍。每到年末,与年终奖相关的话题总能成为职场人最关心的热点。你搞清楚你所拿到的各项奖金了吗?且听劳动法专家为你一一详解这些奖金问题。


       Q1:工资总额中是否包括奖金?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奖金应当是包含在工资总额中的。


       Q2:年终奖如何缴税?


       一种方法是,先将职工在年终奖发放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Q3:把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奖金,每个月扣除,留到年底再发,这种做法合法吗?


       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中有一部分工资的发放时间是在年底,这属于对工资发放时间的约定,并不违法。但如果员工一旦离职,这些发放时间为年底的工资应当一次性发给员工,企业不得以离职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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