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一家电器公司的模具工程师。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前,电器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约,并通知周某无需再上班,公司会照常发放其从次日到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工资。当日下午,周某到医院进行体检,诊断结果是:骨盆未见明显异常,右髋骨轻度骨质增生,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周某随即向公司提出,其身患骨质增生,需要休息治疗,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电器公司的工作年限,电器公司应给予其9个月的医疗期,在这9个月的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电器公司并未同意周某的要求,仍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周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于何谓“患病”,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但根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限定条件,可以看出此处的“患病”并非泛指一切疾病,而是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程度的较重疾病。根据周某提交的x光检查报告,周某患轻度骨质增生,此种疾病是否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是确定能否给予其医疗期的关键。
通过查询可知骨质增生的一些基本知识。骨质增生,是指骨关节边缘上增生的骨质,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骨刺,又称骨赘,是骨性关节炎的一种表现。到40岁时,几乎90%的人负重关节都有或多或少的增生改变。骨刺的生长是由于骨关节的失稳以致人体负重应力的改变而产生的一种防御性反应。它的形成可使失去稳定性的骨关节得以加强,从而有利骨关节的稳定性,所以如果没有出现明显压迫神经、血管或脊髓症状的,我们没有必要想方设法将它去掉。从骨质增生的病理看,骨质增生并非较重疾病。本案中,周某被诊断有“轻度骨质增生”,其据此要求给予9个月的医疗期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即使根据周某提交的医院门诊病历,亦表明周某就诊时医生建议只是“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显然,医生上述建议并非认为周某的病情已经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
综上,周某不具备享受医疗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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