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是某保安公司的派遣工,被公司派到某物业公司当保安,他的工资一直由保安公司发放。国庆节期间,为了使业主过一个平安和谐的节日,秦某昼夜站岗巡逻。节后,他找到保安公司和物业公司索要加班费,谁知两单位互相推诿,谁也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针对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灵活多变的不确定性,一般应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直接发给派遣工。对此,《劳动合同法》第62条也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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