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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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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4:44
    浏览次数:778

    提问:运峰科技公司职工  张苏志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刘仁午

       张苏志:我是2013年1月被公司聘为技术工程师的,单位当时与我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到2014年12月到期。但去年12月25日,人事经理突然通知要于2013年12月31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在调整时将技术工程师这个职位撤掉了,并给了我一个月的工资当成经济补偿金。我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他们说已经给了。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刘仁午: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是一回事。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用人单位合法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除了结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只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如果单位是违法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张苏志:能具体解释一下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吗?

       刘仁午: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关键要看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只有违法解除才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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