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杨某来到某美容院连锁店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月工资为28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如有加班另付加班费。今年7月,由于部分职工辞职,美容院人员紧缺。为了不影响营业额,老板对杨某提出:即日起,每天的工作时间延长到10小时。由于每日下班后都要回家,杨某不同意此要求。随后,老板宣布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另招新人,且只支付给杨某1540元的当月工资。杨某提出,应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1260元工资,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杨某来到当地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
美容院以职工不同意加班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美容院不仅要支付给杨某剩余工资1260元,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辨析法理,美容院老板意识到自己的解约行为是违法的,遂同意杨某继续工作,不再延长工作时间。杨某也愿意继续在这里工作。
辽宁斯达尔律师事务所王佳欢指出,加班要本着员工自愿的原则,与员工协商。而且即便员工同意,也不能超过法律约定的加班时间。如果企业主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辞退员工,或者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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