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应聘到沂水某化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几个月后,赵某发现,公司每月都从其工资中扣除部分工伤保险费。赵某不解,他以前工作过的单位,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从不扣职工工资,于是赵某向该公司提出了异议,要求公司退还所扣工资。但是,该公司以单位有规定为由拒绝退还,并继续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工伤保险费。赵某对此非常不满,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工伤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不能由个人掏腰包。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认识到了错误,如数退还了赵某被扣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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