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1986年1月到山东某石膏矿从事井下挂车工作,月平均工资2000元。2011年10月1日,王某下班回家后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后一直在家治病养病。王某患病的当月,石膏矿就停发了王某的工资。2013年4月2日,石膏矿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单方面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与石膏矿多次协商支付医疗期待遇及恢复劳动关系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认定石膏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补发患病医疗期内的工资27200元。
石膏矿辩称,2011年10月至今,王某旷工。公司依据劳动法律及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情、合法。王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仲裁委认为,王某长期在石膏矿工作,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患病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石膏矿应支付医疗期工资。王某在医疗期内,石膏矿单方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经调解不成,根据《劳动法》第29条、《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仲裁委裁决石膏矿单方面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石膏矿支付王某病假工资20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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