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1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2013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后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可持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只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立法并不刻意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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