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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以不合法手段维权致企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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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0:36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556

     核心内容:劳动者维权应通过合法途径,倘若擅自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维权,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案情经过

      黄先生于2008年3月7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2012年1月至4月期间,黄先生因不满公司扣减工资,在工作期间玩电脑游戏、在身上或工作电脑显示器上贴上“LX公司欠我工资”标签、骚扰公司客户,并于2012年5月底至6月初带领家属堵塞公司门口,阻挠往来车辆出入。

      2012年6月,LX公司以黄先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雇。随后,黄先生就拖欠工资、违法解雇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及起诉。其间,黄先生曾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成功让LX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差额及相应经济补偿金。

      该案案件争议焦点是LX公司是否需要向黄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针对该焦点,双方进行了激辩。LX公司认为,黄先生于2012年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怠工、在公司里骚扰客人、挂牌在办公室游行、恐吓老板、堵塞公司门口等多次违反厂规的行为,故公司依法解雇黄先生。

      黄先生承认在LX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游行、堵塞公司门口等行为,但认为其上述行为是因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差额,且未安排其工作引起的。

      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LX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黄先生确认,他在LX公司工作期间的确存在游行、堵塞公司门口等行为。虽然黄先生做出这些行为是为了反对LX公司扣减工资,但其维权并未通过合法途径,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LX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据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LX公司应向黄先生支付2012年1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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