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该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了申报时间,只能由单位承担工伤待遇。
2005年,赵某到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去年8月,他在安装家电结束后回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由于单位一直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他在今年2月自行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赵某属于工伤,但因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未为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他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前不久,赵某就工伤待遇问题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155083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仲裁员认为,电器销售公司虽然一直依法给赵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为赵某申请工伤认定,致使赵某不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电器销售公司向赵某支付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2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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